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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陸實施後,民眾可以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房屋歷年成交價,若前幾手價格落差很大,可能需要了解一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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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重大影響的事件,例如原業主在簽訂臨約時承諾會留下家具和電器,但在驗收時未能履行承諾,買家以此為理由踢契的成功機率並不高。

「踢契」正式名稱為「業權盤問」,是指在簽署臨時買賣協議或買賣合同後,賣方需出具、呈現並證明物業的業權合法無虞且市場接受。這項程序確保了買賣雙方的權益,尤其是在不動產交易中,因為不動產涉及重大資金投入。賣方的責任是提供有關物業業權的一切必要信息,而買方則有權提出任何合理的疑問以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如果買方提出合理的詢問,而賣方不予回應或答非所問,買方有權拒絕交易,視之為賣方未履行業權責任。

一般來說,社會上普遍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並沒有時間的侷限;但內政部卻認為是以「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為準,也就是只要該屋的有某一任屋主持有期間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這棟房子就不算凶宅。由於內政部函釋的漏洞,使得不肖人士因此發明出「洗凶宅」的投機行為,將凶宅洗白後再出售給不知情的民眾來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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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凶宅,現行的法規其實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內政部發布的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中,都有要求賣方必須說明在賣方持有建物的期間,房屋內是否有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的事件。

因此,有些買方會利用”踢契”的手法,試圖在不用付費的情況下終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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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在處理僭建物方面,屋宇署會按「風險為本」的務實方針,釐定執法的緩急先後,優先處理規模較大、違規較嚴重,或涉及安全或環境衞生風險的個案。如屬屋宇署介定為「須予以取締」類別,即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嚴重衞生或環境滋擾等,署方會優先執法,向業主發出清拆令,並將清拆令註冊於土地註冊處(即俗稱「釘契」)。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糾正情況,署方會考慮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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